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设要求:
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应按生物洁净室原则建设,以控制有生命微粒的污染为主要目的,以空气洁净技术为过程控制的重要保障条件,构造良好卫生生产环境。
建有洁净用房的食品工厂厂区内的建筑物的位置应满足食品生产工艺的需要,划分生活区和生产区;生产区中应明确区分洁净生产区、一般生产区和非食品处理区。
有无菌要求但不能够实行最终灭菌的工艺和虽能实行最终灭菌,但灭菌后有无菌操作的工艺,应在洁净生产区内进行。
有良好卫生生产环境要求的洁净生产区,应包括易腐性食品、即食半成品或成品的最后冷却或包装前的存放、前处理场所,不能最终灭菌的原料前处理、产品灌封、成型场所,产品最终灭菌后的暴露环境,内包装材料准备室和内包装室,以及为食品生产、改进食品特性或保存性的加工处理场所和检验室等。
洁净生产区应按生产流程及相应洁净用房等级要求合理布局。生产线布置不应造成往返交叉和不连续。
原料前处理(如切割、磨碎、烹调、提取、浓缩和稀配等)不得与成品生产使用同一洁净区域。
检验室宜独立设置,对其排气和排水应有妥善处理措施。对样本的检验过程有空气洁净要求时,应设洁净工作台。
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宜分为以下4个等级:
I 级 高污染风险的洁净操作区。高污染风险是指进行风险评估时确认在不能最终灭菌条件下,食品容易长菌、配制灌装速度慢、灌装用容器为广口瓶、容器须暴露数秒后方可密闭等状况。
Ⅱ级 I 级区所处的背景环境,或污染风险仅次于I 级的涉及非最终灭菌食品的洁净操作区。
Ⅲ级 生产过程中重要程度较次的洁净操作区。
各级洁净用房应符合表 4.2.3 对空气洁净度的要求。
表4.2.3 各级洁净用房的悬浮微粒标准
洁净用房等级 |
悬浮微粒允许数/m3 |
|||
静态 |
动态 |
|||
≥0.5μm |
≥5μm |
≥0.5μm |
≥5μm |
|
I级 |
3520 |
29 |
35200 |
293 |
Ⅱ级 |
352000 |
2930 |
3520000 |
29300 |
Ⅲ级 |
3520000 |
29300 |
不作规定 |
不作规定 |
Ⅳ级 |
35200000 |
293000 |
不作规定 |
不作规定 |
生产工艺对温度和湿度无特殊要求时,I 级、Ⅱ级洁净用房温度应为20~25℃,相对湿度应为30%~65%;Ⅲ级洁净用房温度应为18~26℃,相对湿度应为30%~70%。
进入洁净用房的物流应与人流分门而入,应使用不同的通道,做到单向输送,不得交叉。
在不同等级的洁净用房之间进行物料的传递,应采用传递窗或落地式传递窗。
人员通过用房宜包括雨具存放、换鞋、存外衣、卫生间、盥洗室、淋浴室、换洁净或无菌工作服、换无菌鞋和空气吹淋室等部分。
更衣室内脱衣区和穿洁净衣区应有分隔,穿洁净衣区宜按Ⅲ~Ⅳ级洁净用房设计。
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应尽量采用局部净化方法,保护关键区域达到所需的控制参数。
空气净化系统应设立三级过滤,其位置为新风口、风机正压段、送风口。
I、Ⅱ级洁净用房的送风口应安装高效空气过滤器,Ⅲ、Ⅳ级应安装不低于亚高效的空气过滤器。
洁净用房的空调系统应有风机启停顺序和温湿度的自动控制系统。
不同等级洁净用房的换气次数应满足下列规定:
Ⅱ级 不小于20 次/h
Ⅲ级 不小于15 次/h
Ⅳ级 不小于10 次/h
无等级要求 不小于5 次/h
在洁净区入口处宜设独立隔间的洗手消毒室,不能最终灭菌食品的生产、检验、包装车间以及易腐败即食性成品车间必须设置独立隔间的手消毒室。
清洗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I~Ⅲ 级洁净区的设备、容器、工器具及洁净工作服宜在本区域外设置专区清洗,Ⅳ级洁净区的清洗室可设置在本区域内,清洗室的洁净用房等级不应低于Ⅳ级。
2. 设备、容器及工器具洗涤干燥或灭菌后,应在与其使用环境相同的洁净用房等级下存放。
表10.4.5 过滤器更换周期
类别 |
更换周期 |
新风入口过滤网 |
1周左右清扫1 次,多风沙地区周期更短(可自动更换的除外) |
粗效过滤器 |
1~2 个月(可自动更换的除外) |
中效过滤器 |
2~4 个月(可自动更换的除外) |
亚高效过滤器 |
1年 |
高效过滤器 |
3年 |
相关规范: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0
GB 50687-2011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
GB 50073-2013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 51110-2015 洁净厂房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GB 50019-2015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243-2016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016—2014(2018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