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普通化妆品申报备案要符合的条件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给出我国化妆品的基本定义“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使用方法、目的、部位等与此定义不符的,均不能按化妆品申请。如口服、皮下注射等,或作用于体内黏膜等,均不属于化妆品范畴。另外,主管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明确指出,我国不存在单纯依照化妆品管理的“药妆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属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
普通化妆品最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在境外完成的为进口普通产品,在中国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完成的参照进口普通产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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