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提交产品名称命名依据,产品名称命名依据中应当指明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并分别说明其具体含义。进口产品应当对外文名称和中文名称分别进行说明,并说明中文名称与外文名称的对应关系(专为中国市场设计无外文名称的除外)。
产品中文名称中商标名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应当提供商标注册证。
外文名称在命名依据中如实翻译,同时,对其与中文名称对应性加以说明,不得故意回避外文名称中涉及功效宣称、关键原料等涉及产品判定的关键性内容。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提交产品名称命名依据,产品名称命名依据中应当指明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并分别说明其具体含义。进口产品应当对外文名称和中文名称分别进行说明,并说明中文名称与外文名称的对应关系(专为中国市场设计无外文名称的除外)。
产品中文名称中商标名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应当提供商标注册证。
外文名称在命名依据中如实翻译,同时,对其与中文名称对应性加以说明,不得故意回避外文名称中涉及功效宣称、关键原料等涉及产品判定的关键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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