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美白化妆品应有与所含成分
相符的科学依据
在祛斑类产品的申报审评过程中,应根据产品所含成分进行明确界定。
第一,申报产品宣称仅具物理遮盖作用,则配方中不能含有化学美白剂成分,产品的申报资料只需按照进口非特殊类化妆品的要求来准备即可。
第二,申报产品宣称仅具物理遮盖作用,如果配方中添加了其他国家和地区法规允许的美白功效原料,则产品可能实际上具有化学美白作用,与宣称的“仅具物理遮盖作用”自相矛盾,因此,在审评过程中应要求申请人提供申报祛斑类(仅具物理遮盖作用)产品的科学依据,如果没有科学依据或科学依据不充分时,将要求申请人修改产品类别进行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三,如果申报产品宣称可对皮肤本身产生美白增白功效,配方中就应有明确的美白剂,若所选用的美白成分不是熊果苷、烟酰胺等常见化学美白剂,从科学性角度出发,应在审评过程中要求申请人提出的某个成分所具有的功效性的证据,比如,提供产品中美白功效原料的试验报告或文献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