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常见问题解答

  • 发布时间:2023-04-06 11:02:32,加入时间:2023年04月03日(距今60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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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对于特殊化妆品的界定有何区别?

答:《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包括育发、染

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9种。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

发的化妆品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用于育发、脱

毛、美乳、健美、除臭的产品不再作为特殊化妆品管理。

 2、用于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的产品现在如何管理?

  答:调整至普通化妆品管理的产品:(1)原育发类产品中宣

称防断发的产品;(2)原美乳类产品中,通过紧致胸部肌肤达到

塑造胸型效果的产品;(3)原除臭产品中,通过遮盖异味达到除

臭效果的产品;(4)原脱毛类产品中,主要通过物理手段或软化

毛囊等化学手段发挥脱毛作用的产品。

  逐步纳入药品监管的产品:(1)原育发类产品中,通过调节

生理机能,达到刺激头发生长的生发类产品;(2)原健美类、美

乳类产品中,通过影响机体脂肪代谢或者分布达到形体健美或美化

乳房等效果的产品;(3)原除臭类产品中,通过影响汗腺分泌而

达到除臭效果的产品。

      3、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施行前,已经取得注册的育

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的产品,如何进行过渡期管理?

    答: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施行之日前已经经过注册,并

且在《条例》施行时注册证书依然处于有效期内的用于育发、脱

毛、美乳、健美、除臭的化妆品,不论其原注册证书有效期于何时

终止,自《条例》施行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可以继续上市

流通,企业可以继续生产、进口、销售。但是,过渡期届满后,这

些化妆品就不能继续上市流通,企业应停止生产、进口、销售。

  4、过渡期内,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等五类原特殊

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有效期到期后,是否需要申请延续,是可

以继续销售?

  答: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过渡

期管理等有关事宜的公告》(2021年 第150号),过渡期内,国家

药监局不再受理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等五类原特殊用途

化妆品的变更、补发或延续等其他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如有不涉及

安全性、功效宣称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化妆品注册人应当及时向国

家药监局备案。过渡期内,育发等五类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

批件有效期到期后,仍然可以生产、进口、销售,过渡期届满后不

得继续生产、进口、销售。

 

 5、问: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等五类原特殊用途化

妆品过渡期满后仍需生产、进口、销售,该如何处理?

  

答:可以根据分类调整后不同的管理方式,选择进行普通化妆

品备案或者申请药品注册。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或者药品注册后,

企业可以按照《条例》和《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生产、进口或者销

售其新备案或者注册的产品,无须受5年过渡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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