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冰岛原产地证FORM I

  • 发布时间:2017-06-08 09:44:06,加入时间:2016年12月19日(距今287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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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我国签署的中国—冰岛自由贸易协定、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冰、中瑞自贸协定)规定,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作为原产地证据文件,是出口货物在进口国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凭证。质检总局将对中冰、中瑞自贸协定原产地声明人的核准工作发布公告,为做好实施准备工作,现就开展首批中冰、中瑞自贸协定原产地声明人核准的准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原产地声明是指为适用中冰、中瑞自贸协定的优惠关税待遇等贸易措施,经检验检疫部门核准的原产地声明人,按照中冰、中瑞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自行作出的,声明货物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书面文件。
二、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的出口货物原产地声明管理工作,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辖区内原产地声明人的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生产企业可以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核准成为原产地声明人:
(一)已经在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为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进行了备案;
(二)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未发生检验检疫违法行为,在原产地证书申请签发方面的年差错率不高于1%;
(三)具有完善的原产地声明管理和原产地追溯制度,具有两名或以上的通过原产地业务考核、具备判定出口货物原产地能力的申办员;
(四)所申报的出口货物符合中冰、中瑞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
(五)已经建立经第三方认证并持续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从相关部门和投诉、举报等信息渠道未发现企业相关失信信息;
(六)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获得质检总局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的出口生产企业应予以适当的鼓励政策,给予优先办理。
三、申请人应当提交按规定填制的原产地声明人申请/核准表(见附件1),以及证明申请人符合上述第二条规定的各项证明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见附件2);提交的文件不齐全的,应通知申请人补齐(见附件3)。
四、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文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当受理,并依照规定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直属检验检疫局需要进行原产地调查、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所需时间应当告知申请人。
经核准的原产地声明人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变更。
五、经核准的原产地声明人由质检总局对外公告。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由总局征求意见。
六、经核准的原产地声明人应依照相关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进行原产地声明。为方便做好后续的统计、查询、声明核查等管理工作,并确保原产地声明数据的真实、准确、有效、完整,声明人应统一使用原产地业务电子管理系统,采用电子方式将作出的每份原产地声明在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并确保出口货物原产地标记所标明的原产地与依照相关自贸协定所确定的原产地相一致。经核准的原产地声明人应当建立并保存原产地声明档案,保存期限自作出原产地声明之日起不得少于三年。
七、自函发之日起,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开始受理首批中冰、中瑞自贸协定原产地声明人的核准申请,做好宣传指导工作,于2013年12月16日前将原产地声明人申请/核准表复印件、核准的首批中冰、中瑞自贸协定原产地声明人名单(见附件4)报质检总局。
具体实施中冰、中瑞自贸协定原产地声明的日期另行通知。
附件:1. 优惠原产地声明人申请/核准表
2. 原产地声明人核准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原产地声明人核准申请补充材料通知书
4. XX检验检疫局核准的中国—XX自贸区原产地声明人名单
5. 中国—冰岛自贸区原产地规则
 6. 中国—冰岛自贸区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7. 中国—瑞士自贸区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
8. 中国—瑞士自贸区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9. 中国—冰岛自贸区原产地声明
10. 中国—瑞士自贸区原产地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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