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合同违约赔偿案件律师

  • 发布时间:2024-10-12 10:58:56,加入时间:2017年11月09日(距今252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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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法律知识:
一、违约金条款是合同条款的一部分,主合同不成立、未生效、无效或者被撤销,违约金条款不发生效力。
1、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违约金条款已经失效,当事人只能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2、违约金可以在合同订立时同时约定,也可以在合同成立后另行补充约定。
3、违约金是一种附条件的约定,只有在违约行为发生时才生效,违约行为不发生,违约金约定不生效。
应当注意的是,合同解除后,解除权人有权依据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请求对方承担违约金责任。

二、关于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法院如何调整?
违约金是可以调整,但需结合实际情况,审慎适用。当合同履行中发生违约行为时,约定的违约金可能高于或低于实际损失,此时会出现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不一致的情形,民法典规定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进行酌增或酌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参考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并结合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予以合理调整。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第十一条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损失范围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判。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相对人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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