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佛山婚姻财产子女抚养权离婚诉讼案件律师

  • 发布时间:2024-09-23 11:26:42,加入时间:2017年11月09日(距今257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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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法律知识:
一、离婚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
答:应适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如存在被告离开住所地超一年等特殊情形,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

二、已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是否可以随时重新提起离婚诉讼?
答:无论是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还是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款;《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三、离婚案件法官通常会问什么问题呢­
1、何时认识、如何认识、是否有恋爱基础
2、何时登记结婚、婚后是否有生育
3、婚后感情如何,因为什么纠纷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4、双方当事人是否有分居的情况
5、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否坚持离婚:
6、是否有共同财产、共同的债务,是否签订相关的婚前、婚内财产协议。
7、对孩子的抚养权以及抚养费的意见。
8、 后根据不同情况补充一些对事实和证据方面的询问。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但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的遗产,能否在离婚诉讼中分割?
答:不能,应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法律依据:《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一条。

五、离婚后发现尚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的,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
答:可以。

法律依据:《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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