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冰淇淋进口清关

  • 发布时间:2023-11-09 09:53:21,加入时间:2023年10月24日(距今39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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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商可登录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子网站查询的企业注册名单。

除俄罗斯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

进口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冰淇淋暂无企业注册要求,但应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进口冰淇淋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和制作料》(GB 2759-2015)要求。

报关要求

报关时应当按照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总值、生产日期(批号)及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内容逐一申报,并提供以下资料:

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必要凭证;

进口冰淇淋的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进口商名称及备案号;

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提交的输出国家(地区)检疫(卫生)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且中文标签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的要求。进口食品的中文标签上应载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配料表、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根据中国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0号《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取消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要求。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作为食品检验项目之一,由海关依照食品安全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

口岸检验监管

进口冰淇淋到达口岸后,海关会根据风险布控指令等监督管理要求,对进口食品实施单证审核、现场查验及取样送检等监管手段。

01、经检验检疫综合评定合格的,海关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销售、使用。

02、检验不合格且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海关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退运。

03、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后续监管

进口商要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应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如实记录食品进口与销售的相关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保证全程可追溯。

海关对本辖区内进口商备案情况及进口商的进口和销售记录进行后续监管检查,对于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食品进口商,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警告或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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