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销登记申请书(说明申请注销的原因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民办非企业单位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关于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写明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加盖国徽章);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申请表》(编号:02)并按要求加盖印章或签字;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
(5)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书(清算小组成员签字)、债权债务公告(公告需刊登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提交报纸原件);
(6)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议。
经审查同意,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银行账户注销等相关事项后,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财务专用章、办事机构印章)和有关财务凭证(会费收据等),领取同意注销登记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