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人力资源的开发将越来越重要。而在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的过程中,企业的人力资源结构也需要达到一定的要求-“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但是在实际申请的过程中,部分企业因为自身发展的阶段、行业特点等会遇到一些问题,下面智为小编对平时遇到的一些问题做简要的总结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简要分析:
一、问题案例:
1、公司全职员工偏少,组织架构严重缺失,但已经取得较为客观的收入,在所得税减免方面存在较为明显的需求;
2、公司员工数量较多,但是实际的研发人员的数量严重不足,甚至是外部私人兼职的研发人员,所发生的的费用没有任何的财务凭证;
3、部分民营企业老板名下有多家企业,一套班子同时做几家公司,认为有研发人员,忽略申报主体和高企管理办法对于研发人员的界定要义,高企申报时发现科技研发人员都不在申报主体名下。
二、智为解析:
1、高企的申报对于企业全职员工的具体数量是没有要求的,但是智为小编认为申报企业的组织架构应该基本健全;
2、人员数量过少,特别是研发人员的数量过少,往往会给研发费用带来一定的压力,在实际的申报过程中的研发费用的结构来看,绝大多数企业还是人员工资占比较高的;
3、企业科技人员占比是指企业科技人员数与当年职工总数的比值:
(1)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 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 全年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 天以上的人员, 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2)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 兼职、临时聘用人全年须在企业计工作183 天以上;
(3)企业当年职工总数和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进行计算和统计;
月平均数=( 月初数'+月末数) ÷ 2
全年月平均数= 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 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4、企业常见的误解解析:
(1)申请认定企业对科技人员的理解有误,误认为科技人员一定为专职研发人员;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科技人员的定义,除专职研发人员外的科技人员还包括提供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管理和直接提供技术服务两类人员。
例如, 直接提供技术服务的品管部、检测中心及车间骨干人员等; 从事管理的有技术副总、生产副总等, 但是前提条件为全年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 天以上的人员( 自申请认定前一年12 月底为准) 。
(2)申请认定企业误认为只有在职人员才能计人科技人员;
这里要说明的是, 根据科技人员的定义, 除在职人员外还包括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3)申请认定企业对职工总数的定义理解有误;
这里要注意的是, 凡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职人员, 以及在企业全年累计工作183 天以上的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都可计人。申请认定企业可参考工资列支名单作为依据。
(4)申请认定企业对统计方法理解有误;
将近1 年的12 月工资表人数作为科技人员的统计依据。这里要注意的是, 当年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 可参考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写人数。
(5)申请认定企业对当年职工总数的理解有误;
误认为申请认定前连续3 年的科技人员数必须要达到职工总数的10 % 。这里要说明的是, 根据上述条件, 认定前两年不一定要达到相应的比例, 仅为近1 年占比达到要求即可。
(6)申请认定企业对科技人员的工作岗位填写理解有误;
在申请认定时要求标注科技人员的工作岗位, 评审时也可判断该人是否属于科技人员。这里要注意的是, 科技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填写市场调研和数据采集、样品图纸设计、工艺配方设计、工艺控制技术、样品测试和中试等按科研活动过程设定的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