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如此纷繁复杂的古玩传统和现实,我们又怎么可以理论化、理想化、简单化地肤浅和粗暴?又岂是你学过的、认为的、坚持的一票否决或一票肯定就可以拨云见日、一锤定音得了的?
古玩收藏首先必须收藏老的,而不能收藏新的,如果对于某一件古玩,藏友如果连新老都搞不清楚的话。那么,就不能要这件东西。至于如何辨别一件东西的新老,那就要求藏友必须掌握古玩鉴别方面的知识。瓷器包括看器型,胎,釉,纹饰,老化等方面的基础知识。以保证大家所买的东西是真的,是老的,而不是新的,假的。
“市博物馆收藏的青铜剑具有战国时期青铜剑的典型特征。”相关文物专家介绍说,该青铜剑剑身经过硫化处理,剑刃的精磨技艺水平可同现代在精密磨床上生产出的产品相媲美。据《考工记》记载,战国时期的工匠已累积了足够的经验,能充分掌握冶炼青铜的技术,按照器具不同的用途,合金中的铜、锡比例也有所不同。“该青铜剑剑脊含铜较多,韧性好,不易折断;剑刃含锡多,硬度大,非常锋利,其硫化铜可以防止锈蚀,以保持剑的光亮。”
剑,中国古代尖刃,又称直兵,至今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被世人称为“百兵之祖”,一般剑身细长,两侧有刃,顶端尖而成锋,剑柄短,便于手握。因其携之轻便、佩之神采、用之迅捷,故成为历朝历代王公帝侯、文士侠客、商贾庶民追捧的对象。
5月27日,鲁先生再次委托本市某检测技术公司对这把青铜剑检测,交付检测费3000元。该公司于当日出具检测报告,结论为:“经检测样品表面数据成分与现代同类型仿制器物表面数据成分相近。”
经两次公开开庭审理,长宁区于近日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鲁先生的诉讼请求。法庭认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的依据是被告出具的一份说明。根据该份说明,原告实现诉讼目的的前提条件是能够提供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证实涉案青铜剑是战国时期的真品。然而原告提供的笔录,无论从形式要件还是从实质要件看,都不含有通常鉴定书应当具备的内容,该份笔录不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书,不能作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的依据。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之后,鲁先生对先委托的文物销售公司的检测结论不满,于去年7月向本市某基层起诉,要求文物销售公司赔偿金、误工费等4.35万元。该案审理期间,审判人员会同鲁先生和文物销售公司代理人一同到本市某博物馆,就涉案青铜剑相关问题求证,该博物馆接待人员对鲁先生所持青铜剑的年代问题阐述了个人见解,但没有在笔录上签名。随后,鲁先生与文物销售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文物销售公司鲁先生1.2万元。
昨日,丹凤县文广局副局长、文化执法大队大队长鲁青合说,这把剑的是近年来丹凤个人发现文物主动上交的第二例,李磊的这种行为值得表彰。为此,他们为李磊颁发了荣誉证书,奖励了500元。
文物部门称这把剑距今约3000年历史有人曾想花十几万元买走.
不过剑到底由谁发明,至今还是一个未解之谜,因此关于剑的来历也有几种说法。有人根据《管子·地数篇》中“昔葛天卢之山,发而出金,蚩尤受而制之,以为剑铠,此剑之始也”的记载,判断剑出现于轩辕黄帝时代。也有人说剑出现于殷末周初,《逸周书·克殷》记载,牧野之战取得胜利后,武王用“轻吕”击刺纣王的,此“轻吕”古书注释为“剑名”。据考证,“轻吕”实际上是突厥语,而周人出身戎狄,比商人更容易掌握这种兵器,是以有人推测剑是从西亚通过游牧民族传入中国。
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更为深奥、复杂和系统的考古鉴定工作却不但传承有序而且建树颇丰,反倒是相对浅易和简单的古玩鉴定既缺乏系统的研究,又缺少翔实的资料,更没有科学而可靠的方法,也没有具有权威性、公信性、客观性、科学性的标准、方法、制度、体系、机制和机构可以负责、能够负责、敢于负责,导致了古玩鉴定方式、方法、途径、结果的紊乱、矛盾与冲突,呈现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我定规则我就赢的混乱无序、无法无天、鱼目混珠、暗无天日的局面。
中国的古玩鉴定是一个大江湖,三教九流,花样百出,投机、造假、为钱而鉴定等现象层出不穷。那么古玩鉴定的技巧有哪些呢?下面是中大科鉴整理行业的古玩鉴定技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