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区企事业单位从事翻译工作的专业人员申报译审专业技术资格(英、法、日、俄、德、西班牙、阿拉伯语等7个语种除外)。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以口译为主者,至少完成20次翻译任务,其中5次为地厅级以上涉外活动或正式谈判场合的首席翻译,2次为省、部级以上涉外活动的翻译,并经单位或同行专家证明效果优异。
二、 笔译为主者,有译文20万字以上,定稿10万字以上,并经同行专家鉴定能表达原作风格,达到自治区一流水平,或经自治区主管部门证明已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在国内外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或在省部级学术会议、国际性会议。上宣读、交流4篇以上独立撰稿的高水平的翻译专业(或相关专业)论文或各类文体的译文。
正式出版或经自治区级有关单位证明已产生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高水平的翻译专业(或相关专业)专著或各类文体的译著,如是合著,本人在其中撰写或翻译8万字以上。如是主编、 副主编,本人在其中撰写或翻译4万字以上。
可办业务:
个人出书:
学术著作、文学作品、散文诗集、回忆录、人物传记、网络连载小说、博客作品等等
校园图书:
教师科研成果选集、校本教材、学校自选教材、学校史记、校园名人故事、学生作品集、书法绘画集、毕业纪念册等等
政FU、企业、团体出书:
地方年鉴、地方志、科研成果集、企业宣传手册、企业成长史、企业制度手册、商会\协会作品集、家族历史、族谱等等
学术论文发表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办理
国家JI教育课题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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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