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城镇住宅用作经营性住所(以下简称“住用商”)登记需要什么条件?
以往对“住用商”规定的门槛较高,《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业主不得擅自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为了有效提高住宅用房的利用率,以及减少“住用商”对相邻居民生活的影响,此次出台的《实施意见》从经营项目和利害关系人权益两方面来平衡,即一是只能从事网络类、智力类、上门服务类共十类经营项目(即“住用商”正面清单),二是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才可以将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
十类经营项目是(一)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二)数据处理、集成电路设计;(三)动漫游戏开发、文化创意服务;(四)翻译服务;(五)工业设计、时装设计等专业化设计服务;(六)电子商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七)咨询策划、咨询代理;(八)股权投资;(九)提供上门服务的家庭服务;(十)个体户从事出租车客运。
需要的材料:申请人只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使用自有房屋,应提交不动产权证或房屋产权证,没有产权证的,可由申请人提交自有房屋的相关说明材料;租用他人房屋(包括军队房屋)的,只要提交房屋租赁协议;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材料;使用产业园、科技园、企业孵化器办公场、创客空间、高校、科研单位、商务秘书公司等集中办公场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信息材料。
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