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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法律知识:
一、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
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以货币方式给予劳动者的补偿。我国法律一般称作“经济补偿”,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给对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惩罚性的补偿措施,其功能不仅在于弥补劳动者的损失和保护劳动者,而且是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二、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不能同时适用
从二者的性质和适用情形来判断,赔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经济补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二者不能同时适用。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赔偿与经济补偿金应是一种替代关系,而不是重叠关系,《劳动合同法》对此没有具体说明,但其立法意图已很明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对二者关系予以补充,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法律延伸:
代通知金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依据上述三种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有权选择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解除还是在通知解除时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所以代通知金的支付与用人单位解除的事实依据及通知解除的时间密切相关。除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以其他理由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协商解除、以劳动者严重违纪解除,均不需支付代通知金。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否支付代通知金看用人单位是否已经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
业务范围:
A、试用期内开除职工引发的劳动纠纷;
B、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及各种补助引发的劳动纠纷;
C、用人单位违法辞退职工引发的纠纷,解雇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解雇纠纷;
D、劳动关系解除及终止后的经济补偿金引发的劳动纠纷案件;
E、因劳务派遣引发的劳动法、劳动仲裁、劳动纠纷纠纷;
F、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双倍工资支付引发的劳动法案件;
G、关于劳动者工龄的确认及劳动关系的确认;
H、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待遇,劳动关系的问题;
I、法定节假日工资的支付引发的劳动仲裁、劳动纠纷案件;
J、调岗调薪引发的劳动纠纷;
K、单位未交纳保险、住房公积金引起的劳动法案件;
L、单位拒绝给予离职人员办理挡案转移手续引起的劳动纠纷、劳动仲裁案件;
M、关于单位要求职工竞业限制及保密等事项未给予补偿引起的劳动纠纷;
N、关于违约金方面的纠纷(包括服务期违约、保密违约等);
O、关于职工工作期间因发生工伤而导致的赔偿的纠纷;
P、职业病赔偿纠纷;
Q、代通知金纠纷
R、帮助公司企业起草制定相关劳动人事制度、劳动合同等相关文件。
S、担任公司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T、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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