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荔湾区专门的合同履行违约纠纷律师

  • 发布时间:2024-11-04 09:59:35,加入时间:2017年11月09日(距今256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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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法律知识:
对于非金钱债务,根据《民法典》第58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继续履行。
一、在什么情况下不适合继续执行?
1.法律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例如,破产财产的债权、诉讼时效已过的债务、特定标的物已被破坏或者灭失。这些都表明它们无法继续执行。
2、债务目标不适合强制执行。例如,基于个人信任关系的合同和提供服务的合同,包括基于信任关系的委托、合伙、雇佣等合同,以及依赖当事人特殊技能的合同。
3、性能成本过高。也就是说,在经济上是不合理的,性能将导致与利益不平衡或花费大量时间。例如,如果船已经沉没,如果打捞可能会增加合同的履行成本,收益大于损失。
4.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在这些情况下,当事人只能解除合同,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二、继续履行的构成条件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续履行的适用除违约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有可能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按照合同约定的目标履行的。只有当合同可能继续履行时,违约方才能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在某些情况下,法律不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责任,而只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违约金而损害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只能依法确定责任,不适用于继续履行。当实际履行与特别法发生冲突时,不适用于继续履行。当事人违约后不能履行合同时,违约方不能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只能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有必要继续履行。由于继续履行只是违约的补救措施,而不是惩罚性措施,债权人是否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违约方是否应继续履行,应考虑其经济合理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续履行是否必须以履行费用为标准来判断。如果继续履行费用过高,必然会破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因此不能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3.债务目标适合强制执行。只有当合同约定的目标适合强制履行时,违约方才能继续履行责任。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的,因相信对方的特殊技能、专业水平、道德品格而订立的委托合同,由于其严格的人身性质,实际履行违反了合同的性质,不适用于继续履行。提供劳务的合同不得以履行合同债务为由强迫债务人提供劳务。
4.债权人要求在合理期限内继续履行。是否要求债务人承担继续履行责任是债权人的一项权利,他人不能强迫。但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否则债权人将失去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作为继续履行的除外条件,主要是鼓励债权人及时行使继续履行的权利,稳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保护违约方的利益。
综上所述,不适用于继续履行的情况包括法律或事实不能履行,债务目标不适用于强制履行,履行费用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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