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2.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3.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4.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5.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6. 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7. 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8.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2)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