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博罗县遗产遗嘱继承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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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案例:
2022年,金某因为意外事故去世,留下遗产,在金某名下一套房产,还有160万元存款,但是并未立遗嘱,因此金某妻子朱某与金某儿子小金对于遗产继承发生纠纷。小金要求对遗产进行对半分,而朱某觉得金某名下的财产虽然是登记在他名下,但是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先将属于自己的一半财产分割出来,剩下的一半进行遗产分割,朱某与儿子小金一人一半,但是小金却不同意,坚持要分割金某名下的全部财产,双方对于遗产的分割达不成一致,因此小金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其父金某的遗产。
首先,以上这个案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分为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如果被继承人留下有效的遗嘱,则按照遗嘱继承;如果是没有遗嘱,就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本案中,因为金某是忽然去世,没有留下遗嘱,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配偶和子女都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拥有同等的继承权,所以,小金要求与母亲朱某对半划分遗产,是合理的。
但是分割的前提是这遗产是属于金某个人的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在分割遗产时,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应当先将属于夫妻其中一方的财产划分出来,也就是将夫妻共同财产分为两份,一份属于还在世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份才是去世的人遗产。
如果要划分遗产,也只能划分属于去世的人这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能将夫妻的共同财产作为遗产分割。
所以本案中,小金主张分割金某名下的全部财产,这就要分情况说明:第一种情况,金某名下的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这些财产就要分为均等的两份,一份财产是属于朱某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分割,儿子小金与母亲朱某只能就剩下的一半遗产进行分割;第二种情况是,金某名下的财产是属于他的个人财产,那么小金的诉求就可以得到支持,可以将金某名下的全部财产进行遗产分割。 
其次,对于遗产的分割份额,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于遗产份额分配的规定,都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继承的份额均等;属于第二顺位继承人的,则继承的份额也是在第二顺位人之间是均等的。当然也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况,比如缺乏劳动能力的人,再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照顾;另外就是尽了主要抚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而没有尽抚养义务的继承人,或者是抚养义务责任尽到的很少的,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本案中,小金与母亲朱某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的份额应当是相同的,所以二人可以就属于金某的财产份额进行平等均分,一人一半。本案中,并没有尽抚养义务的问题,因为金某之前不需要被抚养照顾,而是因为意外忽然去世的,所以就没有根据抚养义务进行遗产分割的环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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