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劳资纠纷律师擅长出庭劳动仲裁

  • 发布时间:2024-10-14 11:46:28,加入时间:2017年11月09日(距今256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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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法律知识:
用人单位常见的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索赔双倍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常见情形有如下几种:
1、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擅自终止合同的。
2、企业实施末位淘汰解除劳动合同的。
3、直接以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以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2)调岗或者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如不能满足上述条件即解除劳动合同的,视为违法解除。
4、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规章制度未经过公示,或者规章制度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5、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事先通知工会,属于违法解除,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6、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解除劳动合同的;
7、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8、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
9、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解除劳动合同的;
10、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解除劳动合同的。

法律延伸:
解除劳动合同举证责任规定是什么­

解除劳动合同举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和精神,解除劳动合同事实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均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该解释突破了传统 “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这一司法原则对正确处理所有类型的劳动争议都应适用。另外,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规定“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因此,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和精神,用人单位应就其有关职工“擅自离职”的主张进行举证。
(1)劳动者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需提供以下证据:
a.劳动者的辞职申请或其他书面辞职材料;
b.用人单位存在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证据,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c.工资单、银行查询明细等工资发放凭证等,证明劳动者劳动关系解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水平。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需提供以下证据:
a.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决定等书面文件;
b.劳动者违法违纪、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证明材料;
c.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性文件,如工会意见、办理工作交接文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等。
举证责任规定:
a.劳动者主动辞职的,由劳动者举证证明辞职原因;
b.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作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决定的,由用人单位证明其决定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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