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区办理口腔诊所需要哪些资料

  • 发布时间:2024-10-08 16:30:03,加入时间:2024年02月20日(距今27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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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

二、人员

(一)医师。

1.至少有 1 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2.每增设 2 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医师。

3.设 4 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二)护士。

1.至少有 1 名注册护士。

2.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三、房屋

(一)设1 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设2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每台建筑面积不少于25 平方米。

(二)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 平方米。

(三)房屋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设备。

(二)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三)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牙科治疗椅(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吸唾装置 1 套,三 用喷枪 1 支,医师座椅1张,病历书写桌a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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