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河区专业的合同违约案件律师

  • 发布时间:2024-09-15 12:11:05,加入时间:2017年11月09日(距今250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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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合同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在《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情况下,即在履行合同的期限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通过自己的行为表示未能履行主要义务,这一学术术语通常被称为预期违约。广州合同纠纷律师为您解答一下相关的内容。
  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主要义务,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债权人对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合理信任就受到损害,如果不遵守合同的一方不能在合同期满前终止合同等形式的救济,就会造成损失增加和损失更多交易机会的后果,债权人明显不公平。
  故此,赋予企业债权人以法定解除权以实现社会公平发展原则及资源进行有效再配置。
  (1)拒绝履行从义务教育或者随附义务通常不构成一个根本没有违约
  “合同管理目的就是不能为了实现”与根本违约通常可以形成一一对应一个关系,在预期违约的情形中,原则上只有通过当事人拒绝履行主给付义务时,守约方才享有法定解除权;在违约方拒绝履行从义务教育或者随附义务时,如果公司并未实质性发展影响经济合同主要目的,则不属于一种法定解除事由。
  应当指出,依赖义务有时对实现合同的目的具有实质性影响,例如,如果合同需要批准才能生效,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其报告义务作为依赖义务,将导致合同目标无法实现,此时该方当事人有权撤销合同。
  (2)明示预期违约与默示违约
  预期违约风险包括明示违约与默示违约两种不同方式。明示违约是指当事人进行明确学生表示不履行社会主要债务,在认定明示违约是否可以构成一个根本违约时,要求当事人拒绝履行的意思表示我们必须具有明确、直接,不存在歧义。
  在司法实践中,主要的履行违约是要求对方以明确的意图取消、终止或撤销合同,或以不能或不能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声明的形式,同时,对于基本违约的免责或履行抗辩,并没有法律或协议的理由。
  至于默示违约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判断存在一定的困难,有必要从当事人的具体外部行为来判断主债是否存在不履行的主观心理状态。一般认为,在默示违约的情况下,违约方对不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有主观意图,即让损害结果发生,甚至希望损害结果发生。
  因此,确定隐含违约应以当事人的行为为基础,并结合其主观心理状态作为标准。特别是,如果当事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明显表现为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有意采取妨碍履行合同的行为,如果债务人暂时经营困难,如果在采取积极行动之后无法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但无意拒绝履行合同,则不宜将其称为基本违约并要求解除合同。
  如果双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明显表现为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有意采取妨碍履行合同的行为,则可以考虑基本违约。如果难以判断债务人是否具有拒绝履行主债的主观心理状态,可以通过提醒、协商等方式识别债务人的主观愿望。
  (3)预期违约撤销及不安抗辩权
  因当事人在进行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不履行社会主要通过债务,针对企业不同发展情形下的违约问题行为,《民法典》为守约方提供了三种救济措施:
  第一,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可以根据《民法典》第566条第2款的规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是企业根据《民法典》第578条的规定,债权人之间可以不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在合同没有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风险责任,但债权人只能在履行期限届满才能进行主张通过实际情况履行。
  三是在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此时守约方可以依据《民法典》第528条的规定,请求解除合同并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理论,广州合同纠纷律师认为,在《民法典》修改不安抗辩权规范后,如果债务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未能提供适当担保,则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效力仅限于中止履行的范围,《民法典》第528条提及《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即应援引预期违约撤销的法定权利的规范,视为默示预期违约,在司法实践中,不应使用“不安抗辩的撤销”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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