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办者: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二、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最少5人组成,数量为单数。
三、监督机构:可以只设1名监事。
四、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担任。
五、校长(行政负责人):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且不得兼任其他培训机构或学校的校长。
六、工作人员:
1、专职管理人员应不少于3人,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和出纳有会计资格证,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
2、培训机构师生员工人数少于100人的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安保人员。
3、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有对应科目的教师资格证。
4、专职教学、教研人员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
5、不得聘用中小学和幼儿园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
6、需提供所有人员无犯罪证明+资格证+身份证。
七、资金:办学资金应不低于30万元,且须实缴。
八、办学场所:
1、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不得租赁或借用中小学校校舍、场地作为办学场所。
2、办学场所所在楼层不得超过4层,总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面积不得少于总建筑面积的2/3。
3、办学场所、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证明材料。
4、租赁合同(协议)中应明确双方消防安全责任。
5、改变原有建筑使用功能的,应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6、办学场所必须完成一次消防和二次消防的验收或验收备案事宜。一次消防指的是办学场所所在的整栋建筑物的消防验收(备案)手续;二次消防指的是办学场所自己的消防验收(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