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地区办理艺术培训学校有哪些要求

  • 发布时间:2024-09-10 17:07:08,加入时间:2024年02月20日(距今21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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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举办者: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二、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最少5人组成,数量为单数。

三、监督机构:可以只设1名监事。

四、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担任。

五、校长(行政负责人):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且不得兼任其他培训机构或学校的校长。

六、工作人员:

1、专职管理人员应不少于3人,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和出纳有会计资格证,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

2、培训机构师生员工人数少于100人的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安保人员。

3、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有对应科目的教师资格证。

4、专职教学、教研人员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

5、不得聘用中小学和幼儿园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

6、需提供所有人员无犯罪证明+资格证+身份证。

七、资金:办学资金应不低于30万元,且须实缴。

八、办学场所:

1、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不得租赁或借用中小学校校舍、场地作为办学场所。

2、办学场所所在楼层不得超过4层,总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面积不得少于总建筑面积的2/3。

3、办学场所、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证明材料。

4、租赁合同(协议)中应明确双方消防安全责任。

5、改变原有建筑使用功能的,应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6、办学场所必须完成一次消防和二次消防的验收或验收备案事宜。一次消防指的是办学场所所在的整栋建筑物的消防验收(备案)手续;二次消防指的是办学场所自己的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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