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荔湾区合同违约损失赔偿纠纷专业律师

  • 发布时间:2024-06-28 00:17:52,加入时间:2017年11月09日(距今242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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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合同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民法典》第58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者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这表明,当事人可以对违约造成的损失进行事先约定,并有两种法定的约定方式:一是约定违约金,二是约定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而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这是对违约金调整的明确规定。然而,对于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给出明确的调整规则。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说明了调整违约金的具体规则,应先确定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等多项因素予以综合权衡。

法律延伸: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在特定事由下,当事人对其不履行合同或迟延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免责事由一般有下列情形:
1、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
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免责条款及免责事由出现,当免责条款中约定的免责事由出现时,当事人不承担或减轻违约责任。免责条款须具有合法性,否则,不生免责之效力。
3、当事人的过错。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未按合同的要求履行合同,是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都有过错时,违约方并不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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