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业根据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新全国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标准,学校开设中级“建(构)筑物消防员”新学培训班。现就有关招生等情况通知如下:为适应社会对消防职业能力的需求,培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和技能操作人才,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从2010年起,消防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初级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培训。
二、培训内容:消防工作与职业概述、燃烧与火灾基础知识、火灾化学基础知识、电气消防基础知识、建筑消防基础知识、消防控制室监控、消防安全检查、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与维护、初起火灾扑救与救助。资格:
3、报考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 高中以下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 专科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3) 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 高中以下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 取得大专以上本或相关,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 取得本职业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 高中以下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 取得大专以上本或相关,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3) 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