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认证机构的出资方为事业单位时,由出资方任命在认证机构任职的事业编制人员。由认证机构的出资方提供事业编制证明。
处罚规定
若认证审核(审查)人员在从事认证活动过程中不符合专职要求的,国家认监委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即“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责令改正,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两年以下的处罚,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执业资格”。
了规范知识产权认证活动,提高其有效性,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家认监委、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了《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日前发布。
《管理办法》分为七章41条。对认证机构的设立原则、认证人员的资质要求、从事认证活动的行为规范、认证的实施程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内容要求、各部门的监管职责等做了明确规定。
《管理办法》明确,认证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在批准范围内开展认证工作;对获得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允许其使用认证标志;对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认证的持续符合性进行监督审核;受理有关的认证申诉和投诉。
《管理办法》指出,认证机构在资质审批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不再符合认证机构资质条件的,由国家认监委依法撤销其资质。认证人员在认证过程中出具虚假认证结论或者认证结果严重失实的,依照国家关于认证人员的相关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