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规定:
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案中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的规定: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480号)中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