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危化品负责人管理员生产管理培训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规定:“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安全知识等内容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参加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安全主任的培训,是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生产的需要;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是特殊行业,除了要参加安全生产方面的培训外,必须参加危化品从业人员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才能通过相关许可证的发放或年审。”
(2)培训对象: 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危化品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生产经营企业的厂长、经理或投资人,
以及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或主管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员。 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内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
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
(3)培训内容: 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及相关法律法规;危险化学品基本知识;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和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
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及预防。
(4)报读资料: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及一寸彩色照片4张;此外,报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需提供单位任职证明;报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
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需提供《深圳市危化品从业人员安全资格证申请表》。
(5)证 书:经培训考核合格者,由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放全省统一的安全资格证书。此证书是危化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重要前提条件。
(6)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指依法设立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企业,
包括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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