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投标书制作 违反招标投标法被罚127万余元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一)和(二)项:“在我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要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的规定。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因在棚户区改造某项目中未办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手续将该工程直接发包,被罚127万余元。
经查实,这家公司在德城区某园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未办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手续将该工程直接发包的行为,属违法行为。
省德州市德城区综合行政局,对德城区这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下达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地产公司被处以127万余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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