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按照登记肥料通用名称类型划分,可代理范围:
1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登记
2 微量元素水溶肥料登记
3 中量元素水溶肥料登记
4 含氨基酸水溶肥料登记
5 含腐植酸水溶肥料登记
6 有机水溶肥料登记
7 含硅肥料登记
8 土壤调理剂登记
9 进口肥料登记
10 中量元素肥料登记
11 微量元素登记
12复合微生物肥料登记
13 农用微生物菌剂登记
14生物有机肥登记
二 按照肥料登记阶段可代理范围:
1 肥料登记证申请
2 肥料登记证续展
3 肥料登记证物增项
4 肥料登记证企业名称变更
5 肥料田间试验报告
6 肥料登记证年度检测报告
农业部肥料登记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第8 条肥料登记证申请条件
8.1 申请人应是经行政管理机关正式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企业。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可直接办理,也可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或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8.2 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除外)(“省级单位意见”处仅有公章、无明确审核意见的,视为审核同意)。
9 禁止性要求
9.1 没有生产国使用证明(登记注册)的国外产品。
9.2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
9.3 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
9.4 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
9.5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肥料登记,农业部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未满1年的。
9.6 产品登记审批办结前,同一申请人提交同一产品登记申请的。
10 申请材料目录(以下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标注提供复印件的除外;各材料提供一份。)
10.1《肥料产品登记申请单》
10.2《肥料登记申请书》
10.3 企业证明文件
境内申请人应提交标注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应提交所在国(地区)政府签发的企业注册证书和肥料管理机构批准的生产、销售证明。国外肥料生产企业的注册证书和生产销售证明还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企业所在国(地区)使馆(或领事馆)确认。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还需提交委托代理协议,代理协议应明确境内代理机构或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职责,确定其能全权办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肥料登记、包装、进口肥料等业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4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初审意见表
10.5 生产企业考核表
境内申请人应提交所在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出具的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并附企业生产和质量检测设备设施(包括检验仪器)图片等资料;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应提交相应的企业生产和质量检测设备设施(包括检验仪器)图片等资料。
10.6 产品安全性资料
安全性风险较高的产品,申请人还应按要求提交产品对土壤、作物、水体、人体等方面的安全性风险评价资料。
10.7 产品有效性资料
10.7.1田间试验报告
申请人应按相关技术要求在中国境内开展规范的田间试验,提交每一种作物1年2个以上(含)不同地区或同一地区2年以上(含)的试验报告,并附由相应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田间试验供试样品检测报告。肥料田间试验应客观准确反映供试产品的应用效果,有确定的试验地点、科学的试验设计和规范的田间操作,由具有农艺师以上职称人员主持并签字认可。田间试验报告需注明试验主持人并附职称证明材料、承担田间试验的农户姓名和联系方式,相关试验记录和影像资料要留存备查。土壤调理剂试验应针对土壤障碍因素选择有代表性的地点开展,提交连续3年(含)以上的试验结果;于有机物料堆沤或堆腐的有机物料腐熟剂产品提交2次(点)堆沤或堆腐试验结果。并附由相应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供试样品检测报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肥料田间试验。
10.7.2 产品执行标准
申请人应提交申请登记产品的执行标准。境内企业标准应当经所在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0.8 产品标签样式
申请人应提交符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登记资料要求》规定的产品标签样式。
10.9 企业及产品基本信息
10.9.1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资料包括企业的基本概况、人员组成、技术力量、生产规模、设计产能等。
10.9.2 产品研发报告包括研发背景、目标、过程、原料组成、技术指标、检验方法、应用效果及产品适用范围等。微生物肥料还应提交生产用菌种来源、分类地位(种名)、培养条件、菌种安全性等方面资料。
10.9.3 生产工艺资料包括原料组成、工艺流程、主要设备配置、生产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