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代的变迁,当铺逐渐演变成为典当行,服务的对象也不仅 限于个人,开始面对中小企业,典当行是一个非常有前景的金融行业,虽然已经发展了近千年,依然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新设典当行应具备如下条件:
1.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2.股东。典当行股东应当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3.股权结构。法人股应当相对控股,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第 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
4.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典当行拟任法定代表人及其高 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是国家公务员,不得有违法犯罪记录;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任职资格的要求。
5.新设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应与现有典当行相距1公里以上,且应尽量选择临街铺面,面积应在60平米以上;如属租用的铺面,租用期应有三年以上,租用手续齐全。
(二)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如下条件:
1.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2.近两年连续盈利;
3.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