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2、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3、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市市容环卫部门联网;
6、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
7、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8、其他条件:
(1)从事生活垃圾中转服务的,处理规模小于400吨每日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400吨每日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2)从事日常生活垃圾处理服务的:
a.处理规模小于100吨每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每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b.垃圾处理设施的设计规模及服务范围、处理去向、物流去向、运输方式符合规定的要求;
c.垃圾处理设施的采用符合行业(专业)建设标准、技术标准,环卫和环保标准。
(3)从事建筑垃圾处理服务的:
a.处理规模小于100吨每日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每日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b.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
c.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从事餐厨垃圾处理服务的:
a.厨余垃圾处置规模小于20吨每日,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处置规模大于20吨每日,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400万元;废弃食用油脂处置规模小于30吨每日,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处置规模大于30吨每日,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b.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标准,实施无害化处置;
c.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处置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置餐厨垃圾的,应当按照《上海市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取得环境安全许可证的微生物菌剂,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d.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应当在加工工艺上具备全过程封闭化处置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