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依据变更应当提交的材料及注意事项: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出具的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