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装废气治理,涂装气味收集,涂装气味净化
工艺选择
1.处理设备的防火、防爆设计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有机废气净化装置安全技术规定》(GB 20101)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2.当废气中VOCs具有回收价值且浓度大于 1500mg/m3时,应进行回收利用并实现达标排放。
3.当废气中有机物浓度大于1500mg/m3,但又无回收价值时,宜直接采用蓄热燃烧或催化燃烧净化工艺。对于连续排放的废气净化工艺宜采用蓄热燃烧,
对于非连续排放的废气宜采用催化燃烧净化工艺。
4.当废气中有机物浓度小于1500mg/m3时,宜采用预浓缩+燃烧处理工艺。预浓缩宜采用疏水性的沸石转轮浓缩装置,若采用本身可燃的吸附材料进行吸附,建议不得采用超过120℃热空气吹扫脱附。
废气收集
1.企业应设置高效废气收集系统,考虑生产工艺、操作方式、废气性质、处理方法等因素,对VOCs废气进行分类收集。 喷涂、晾干、调配、流平废气宜收集后合并处理,烘干废气宜单独收集处理;
2. 废气收集系统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或密闭空间的,应保持微负压状态。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置应符合GB/T 16758的规定。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GB/T 16758、AQ/T4274-2016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0.3米/秒,有行业要求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3. 集气方向尽可能与污染气流运动方向一致,避免和减弱干扰气流和送风气流等对吸气气流的影响,管路应有明显的颜色区分及走向标识。
4. 喷漆室设计时,除满足安全通风外,任何湿式或干式喷漆室的控制风速须满足《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中表1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