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品进口流程
企业备案---海外发货---港口直接申报---商检---报关---申领《化工检验合格证》
进口危险化学品要求
1.进口危险品
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的进口危险化学品,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向海关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名称进行申报,同时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
(2)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3)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的进口危险化学品,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经自我评定为普通化学品的,可按照进口化学品要求申报。
2.进口化学品
未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但涉及危险化学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HS编码项下的进口化学品,或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但收货人经自我评定为普通化学品的进口化学品,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向海关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申报为普通化学品的,应提供《进口化工品符合性声明》及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首次申报可不提供);
(2)申报为危险货物的,应提供《进口化工品符合性声明》及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首次申报可不提供);企业应提供危险公示标签及安全数据表。
对不能提供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出具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需出具保函,承诺在获得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出具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前,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不得销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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