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房(包罗底层设置贸易办事网点的住房)和修建高度不凌驾24m的其余民用修建以及修建高度凌驾24m的单层大众修建;
二、单层、多层和高层产业修建;
三、公开民用修建。
修建计划防火范例不实用于火*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国民防空工程、公开铁道及其余公开非民用修建、炼油厂和煤油化工场的临盆区。
注:修建高度为修建物室本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顶上的远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入口小间等不计入修建高度和层数内,修建物的公开室、半公开室的顶板面超过跨过室本地面不凌驾1.5m者,不计入层数内。
第1.0.4条修建计划防火范例,除实行本范例的划定外,并应切合国度现行的无关尺度、范例的请求。
第二章 修建物的耐火品级
第2.0.1条修建计划防火范例修建物的耐火品级分为四级,其构件的焚烧机能和耐火极限不该低于表2.0.1的划定(本范例尚有划定者除外)。
注:1以木柱承重且以非焚烧质料作为墙体的修建物,其耐火品级应按四级肯定。
2高层产业修建的预制钢筋混凝土装置式布局,其节漏洞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应做防火掩护层,其耐火极限不该低于本表响应构件的划定。
3二级耐火品级的修建物吊顶,如接纳非焚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4在二级耐火品级的修建中,面积不凌驾100m2的房隔断墙,如实行本表的划定有艰苦时,可接纳耐火极限不低于0.3h的非焚烧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