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机构和受理范围 1、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增资事项; 2、市商务委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增资事项;按规定需报商务部审批的,由市商务委受理初审后报商务部。
二、申办条件 1、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用途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前的注册资本应全部到位; 3、增资资金应有明确的用途。
三、办理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按审批权限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增资的申请材料。 2、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
四、申请材料清单 1、企业增资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申请报告; 2、企业原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增资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决议; 4、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5、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修正案(独资企业无需提供); 6、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已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8、原合同、章程及历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办理时限 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