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房屋安全检测鉴定管理程序
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规定,房屋安全鉴定按受理申请、初始调查、现场查勘、检测验算、鉴定评级、出具报告、资料归档七道程序进行。
第一、受理申请
1受理房屋安全鉴定的范围:已建成验收并正式交付使用的房屋。
(1)因自然或灾害损坏的房屋;
(2)由于行为人(含单位)任意开门打洞或附加建(构)筑物而导致构件、设备损坏的房屋;
(3)因毗连新建、扩建、加层而损坏的房屋;
(4)申请拆除重建的危险房屋;
(5)拟改变用途的房屋;
(6)拟进行交易、抵押、保险等活动的房屋;
(7)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用房;
(8)单幢或成片改建的房屋;
(9)其他需要鉴定的房屋。
2查验申请人下列合法证件并记录证件编号或复印归档:
(1)《房屋所有权证》;
(2)住房租约或凭证;
(3)买卖、交换、转让、赠与、分割的契证或公证书;
(4)仲裁或审判机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或判决文书。
3指导申请人填写《鉴定申请书》;
(1)属于直接鉴定的,应与申请人约定鉴定日期,并交待准备事项;
(2)属于委托鉴定的,应向受托单位签发《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并要求受托单位按期派出鉴定人员。一般情况在受托后三日内派出。
第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鉴定人员接到房屋安全鉴定任务后,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按房屋规模大小、结构复杂程度选派相应数量持有《湖北省房屋安全鉴定作业证》的鉴定人员(不少于两名,其中应有工程师一名)承担鉴定工作;
2、向申请人调查被鉴定房屋的历史、现状、使用、维修、改建及其他有关情况,做好调查记录;
3、查阅房屋设计、施工、改建、加固的图纸、说明、照片及其他有关技术档案资料;
4、制定现场查勘方案(包括重点检查项目),准备必要的检测工具仪器等。
第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现状
1、依照先室外(包括地下设施、相邻建筑的相互关系)后室内、先下层后上层的原则,按地基基础、墙、柱、梁板、屋架、屋面的顺序逐层、逐间、逐项进行检查;
2、对鉴定申请中提出和初始调查中确定的重点项目进行重点、详细查勘;
3、绘制房屋平面图,并在平面图上标明各种损坏构件的部位及损坏程度和数量。
第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1、在现场时,要有目的地对损坏构件进行检测。检测的主要项目有:倾斜率、挠度、裂缝(宽、长、深)及砌体、钢筋混凝土、砂浆、砖的强度。对于一般检测工具还不足以确定其强度的,应另委托专业试验机构对重要部位的构件进行采样试验;
2、有选择地对损坏构件的强度、刚度、稳定性等进行复算;
3、将检测和复算的资料分析整理汇列成文字图表;
4、出具检测结果。对检测结果的描述要准确具体。
第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做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1、对初始调查、现场查勘、检测验算获得的全部资料进行全面分析,对照部颁房屋完损等级标准,确定房屋的损坏等级;
2、如定为危险房屋,则须对照部颁《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判定危险范围;
3、危险范围的鉴定结论,要抓住地基基础及结构构件两方面,并结合房屋的历史状况、现状经及发展趋势,进行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4、按判定危险范围,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
第六、签发鉴定文书
1、《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由鉴定人员编写并签字,审核人审签,并经负责人审签同意后,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方可生效;
2、鉴定报告统一采用微机制作;
3、鉴定报告以栋为单位编写(即每一栋就写一份鉴定报告),一式四份(鉴定单位及主管机关各一份,申请人或单位两份)。房屋损坏纠纷鉴定报告应报县房管局备案;
4、从申请鉴定之日到鉴定文书送达申请人,一般不超过20日。
第七、资料归档
凡涉及房屋安全鉴定的各种原始资料,即申请书、委托书、调查记录、查勘记录、检测记录、照片、图表、录像片、复写书副本等,都必须整理归档; 资料归档时应按栋装订成册,并按区、街顺序编号,分别由各鉴定主管部门存档保管。同时应将有关资料输入微机,按年度制作成光盘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