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委托声明印尼(INDONESIA)领事签章

  • 发布时间:2018-04-27 10:10:19,加入时间:2016年12月19日(距今287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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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声明印尼(INDONESIA)领事签章

下列使馆要求提供复印件:

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阿富汗、阿联酋(1份)、埃及、埃塞俄比亚、安哥拉、巴基斯坦(2份)、玻利维亚、古巴、刚果(2份)、哈萨克斯坦、、黎巴嫩、利比亚(2份)、卢旺达、缅甸、也门、越南、伊朗、约旦、印度尼西亚、印度 。

下列使馆要求提供英文的“使用目的说明”:

巴基斯坦、黎巴嫩、印度、新加坡

下列使馆要求产地证、必须一起认证:

卡塔尔、黎巴嫩、约旦、叙利亚、阿联酋、利比亚

下列使馆要求认证产地证需提供复印件作为参考:

伊朗、秘鲁、利比亚

下列使馆要求商业单据需做成商业证明书再送交使馆认证:

阿尔及利亚、南非、尼日利亚、意大利

下列使馆要求另需填写特殊表格格式:

埃塞俄比亚

科威特(白色产地证英文部分公司填写,阿文部分由使馆翻译,收20元翻译费)

意大利

外交部领事司和使领馆认证

   对申请单位提交代理的单据文件审核后,对于可以办理领事认证的单据(如产地证)和机构、公证部门出具的文件(例如商检局出具的商检证、动植物检疫局出具的动植物检疫证明等),可按要求直接送外交部领事司进行认证。对拟办理的领事认证,属于贸促会认证范围的单据文件,如:INV、提单、屠宰证、商检公司出具的商检证、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等,先由贸促会直接加盖单据证明专用章予以认证,然后送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对于需制作国际商事证明书的,先交中国贸促总会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再送外交部领事司。

   在领事认证中,由我国外交部领事司对单据文件先进行认证是外国驻华使领馆领事认证的先决条件。作为领事认证的前提和必经的程序,我国外交部领事司的认证是代表国家对涉外商业单据文件进行审查。因此,对于需要领事认证的单据文件在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前,必须先由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而不得直接交使领馆认证。

外交部领事司办妥认证后,由外交部驻外机构服务中心送外国驻华使馆办理领事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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