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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rk 标志: e-Mark 标志分为两中形式,一种是长方形外框,一种是圆形外框,分别代表不同的含义: 长方形外框 指在车辆停止和行使状态下,均可以正常使用而非必须使用的产品,例如: 车载充电器、车载灯具/电筒、车载气泵、车载按摩/加热坐垫、 车载风扇、车载电水壶、车载冰箱、车载咖啡壶、车载电视/音响、车载电动千斤顶、车载吸尘器、车载电动工具等等 圆形外框 指在车辆停止和行使状态下,必须使用的产品,例如: 挡风玻璃、安全带、前大灯等等。 而外框内的数字1,2,… 13…,代表颁发该e-Mark证书的各个不同欧盟成员·国家之代号。例如:1代表德国,4代表荷兰,13代表卢森堡,23代表爱尔兰等等,即由该代号所示国家的交通部签发的e-Mark 证书。 E/e mark适用产品之范围 1、 整车-即两轮或三轮以上之电机动交通工具,如客车、货车、摩托车、巴士及道路外之车辆。 2、汽机车零配组件-车灯与灯泡、各种视镜、轮胎、轮圈、刹车、喇叭、防盗设备、安全带、汽车玻璃及排气管等。 3、汽机车附属配件-安全帽、儿童安全椅、车内附属电器产品等。 自2002年10月起﹐规定所有车辆, 车辆零部件﹐以及用于车上的电子性产品必须强制执行EMC测试。所有在欧盟销售的电子零部件须统一符合EMC指令95/54/EC, 根据EMC指令EEC进行的自我宣告将不再有效。而由欧盟授权车辆类产品的公告机构出具E/e Mark证书。也就是说﹐车辆类电子及电子零部件原先申请的CE(EMC)认证将从 2002年10月起不再有效。必须重新申请欧洲国家交通部门出具的E/e Mark证书后方可在欧洲市场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