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老师
财务要求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会计事务所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业务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二)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全年月平均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三)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相关政策。
二、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可向省注协申请承办高新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省注协审核确认符合条件后,向“XX省高新企业认定管理小组”提交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公示,供企业申请时自主选择。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如资质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要求的,应及时向省注协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
本次申请工作结束后会计师事务所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要求的,可按本通知向省注协提出从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业务的申请。
三、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申请材料内容包括:
(一)《会计师事务所承办高新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申请表》(含电子文档);
(二)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复印件);
(四)会计师事务所截至目前职工花名册;
(五)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个月职工工资表(复印件)及缴纳社保情况的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