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曼出口协议领事加签

  • 发布时间:2017-04-21 11:28:49,加入时间:2016年12月19日(距今292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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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驻华使领馆为其本国公民出具的公证文书是否须中方领事认证?

  答:外国驻华使馆或驻内地及港澳领馆为其本国公民出具的公证文书,可径在我国内地和港澳地区使用,无须办理中方领事认证。

下列使馆要求所有认证文件须提交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供使馆留底:

菲律宾、泰国、委内瑞拉、土耳其、古巴

如:送办土耳其国家的文件,在份数栏内应填“2”份,申办公司收到为“1”份,另1份由土耳其使馆留底保存。

领事认证的办理程序

   申请与审核

   我国出口企业在出口贸易业务中,根据进口国的规定或进口商的要求,需要对涉外商业单据文件办理领事认证时,出口企业可以委托贸促会代为办理。

   委托代理时,申请单位应填写《领事认证申办表》,提交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单据文件。单据文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符合使领馆的规定要求(语言、份数、相关单据文件);

   ——单据文件必须合法有效、真实可靠、正确无误;

   ——单据文件应当是正式制作的,根据需要可以是正本、副本、甚至是复印件(如报关单),但不能为手写。

   ——单据文件卷面整洁,文字、签字应当清晰;印章不清、模糊,盖倒、重复盖两个章的单据文件不受理。

   贸促会签证机构经审查,认为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可以接受代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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