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游租车抢定中
1,一些地区对汽车租赁业采取了错误的限制性政策
一些地区错误地将南昌租车与出租汽车等同起来,并按照出租汽车的管理办法,在规模上予以限制,如停止审批经营手续、征收高顺费用等。孰不知,汽车租赁井非像出租汽车那样仅仅是一种交通运输形式。从某种,义上讲,汽车租赁更是一种新型的商品流通方式,对其限制,就如同对汽车钧买行为进行限侧一样不可思议,最终结局是既增加了汽车租赁企业的运营成本,同时也非常不利于全国性汽车租赁网络的建设;从更深层次来讲,对南昌租车工业的发展也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2,相关政策、法规尚未配套
汽车租赁业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而有些问题按照原有法规和政策尚难以解决。
3,信用评价、咨询体系尚不胜全
用户信用状况的不明使得南昌租车在开展租赁业务时不得不小心谨试,国内的汽车租货企业对本应是消费主流的私人租车者和中小企业,既要求其提供担保、缴纳巨额押金,又要办理繁琐手续,人为地阻碍了汽车租赁的更快发展。
4,处于初级阶段的汽车租赁企业难以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障乃至上游、下游行业的配合 国内尚无一家汽车生产厂家与汽车租赁业,造成了南昌租车前期投人过大,负担沉重,规模起点较低,缺乏车辆更新能力。此外,金融、保险机构对汽车租赁企业的信贷、保险机制尚未健全,汽车租赁业难以引人金融、保险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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