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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限期改正和降低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处理,并予以公告。
1、发生消费者对企业集体上访投诉,经查属实而该企业未做出妥善处理的;
2、商品房销售中未按规定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未依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的;
3、技术人员配备及近三年累计开发业绩达不到相应资质等级规定标准的;
4、企业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
5、企业开发的项目存在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一房多卖、不按要求配建有关设施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拒不执行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决定的;
6、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八、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注销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处理,并予以公告,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1、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2、伪造、涂改、转让、出卖(或以出租、挂靠、外借等手段变相出卖)资质证书的;
3、未按规定提出核定申请导致资质证书过期的。
九、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吊销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处理,予以公告,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且情节严重的;
2、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且拒不改正的。
十、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和《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明确的标准承担房地产开发业务,不得超资质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