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生素发酵消泡剂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发酵消泡剂的技术标准,试验方法,检测规则和标志,包装,输运,储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湖北新四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聚醚改性聚硅氧烷,及其与聚硅氧烷,乳化剂的混合物。本品在味精发酵,医药发酵等行业作为消泡剂。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三、技术要求
3.1感官要求:浅黄色均匀流动液体
3.2理化要求见表1
表1
指标名称 |
指标 |
外观 |
浅黄色流动液体 |
PH值 |
5~8 |
消泡速度 |
>50ml/s |
抑泡时间 |
>60秒 |
四、实验方法
4.1 外观:肉眼目测
4.2 PH值
测定方法:试样用1~14广泛PH试纸测试
4.3消泡速度
测定方法:一台有圆形水槽的循环泵,向水槽内加入2000毫升洗衣粉含量为5‰的水溶液,启动循环泵待泡沫升至水槽上边缘,停止水泵,加入0.2毫升待测消泡剂,30秒后记录泡沫消除的高度。
4.3抑泡时间
测试方法:待测定消泡速度后,静置30秒,再启动循环泵,记录泡沫再次升至原来高度所用时间。
五、检测规则
5.1本产品应由生产厂家的技术检验部门进行检验,每批出厂产品必须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应附有质量合格证书。
5.2使用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规定的验收规则和试验方法对所收到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所收到的产品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5.3同一牌号一次或几次生产混合均匀的产品称为一批。
5.4取样方法:从每批产品总包装桶数的10%抽取试验,小批时不小于3桶。
将取样工具伸入包装桶的上,中,下不同深度取出不少于100克的试样,每批取样不小于1公斤,将抽取的试样迅速混匀装于清洁干燥的具塞玻璃瓶中,瓶上贴标签注明: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作分析用。
5.5如果检验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自两倍量的包装中抽取试样进行检验,重新检验的结果即使只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则整批产品不能验收。
5.6当供需双发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需要仲裁时,仲裁机构可由双方商定,仲裁时应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仲裁。
六、包装、标志、储存和运输。
6.1本产品应包装于50KG、100KG聚乙烯桶或200KG内涂塑铁桶中,包装桶外应注明:产品名称,批号,净重,生产日期,生产厂家名称。
6.2产品应密封储存于通风,干燥的仓库中,防止雨淋,日光暴晒。
6.3产品储存运输过程中不得与有毒混装、混运、一起堆放,按非危险品运输。
6.4产品在符合上述包装储存与运输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存储期为6个月,超过储存期后,可按本标准重新取样复验,若符合本标准要求,仍可使用。(若有少量分层,可搅拌均匀,不影响使用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