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HS指令则直接限制六项毒性物质使用于2006年7月1日之后出厂的列管电器与电子设备上。这六项毒性物质为:铅、汞、镉、六价铬以及多溴联苯(polybrominated biphenyls,简称PBB)与多溴联苯醚 (polybrominated diphenyl ethers,简称PBDE)等两项溴化阻火剂。
值得注意的是,WEEE指令适用于中低 电压(低于1000V AC与1500V DC者)的十大类电器与电子设备:
大型家电用品(Large household appliances)
小型家电用品(Small household appliances)
信息技术和远程通讯设备(IT & Telecommunication equipment)
消费性设备(Consumer equipment)
照明设备(Lighting equipment)
电子及电气工具(大型工业用固定式工具除外)(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tools)
玩具、休闲运动设备(Toys)
医疗设备(小型植入式与受感染性产品除外)(Medical equipment system)
监视及控制设备(Monitoring and control instruments)
自动售货机(Automatic dispensers)
但是RoHS指令则仅适用于WEEE列管电器中的第一至第七类产品与第十类产品,并另外增加管制家用电灯泡/管与照明灯具;有两类产品,第八类医学装置与第九类监控与控制仪器,不在适用管制范围内。
同时RoHS指令亦表列出一些例外项目。依据该指令附录一之规定,禁止使用铅、汞、镉、六价铬等这四项物质的规定,不适用下列例外事项或应遵守下列特别规定:
1. 精致型荧光灯之汞含量不得超过每个灯5 mg;
2. 一般用途之长管式荧光灯管之汞含量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halophosphate 传统型 10 mg;
-triphosphate 标准寿命型5 mg;
-triphosphate 加长寿命型8 mg
3. 特殊用途之长管型荧光灯管之含汞;
4. 本附录中未特别指出之其它灯泡/管之含汞;
5. 阴极射线管、电子组件以及荧光灯管使用玻璃之含铅;
6. 将铅使用于钢铁之合金成分用途,且钢铁中含铅重量比率低于0.35%者;将铅使用于铝合金之合金成分用途,且铝合金中含铅重量比率低于0.4%者;以及将铅使用于铜合金之合金成分用途,且铜合金中含铅重量比率低于4%者。
7. -将铅使用于高镕解温度型之焊锡中(铅锡焊接合金中含有超过85%铅者);
-使用于服务器、储存与储存数组系统之焊接合金之含铅(得使用至2010年);
-应用于切换与讯号传输与电信通讯网路管理之网络基础设施设备中所使用焊接合金之含铅;
-电子陶瓷零件(例如压电(piezoelectronic)装置)之含铅。
8. “EEC(2)限制某些危险物质之销售与使用指令”之修正指令EEC(1)中所禁止的各项应用之外的镀镉应用用途;
9. 将六价铬使用作为吸收式电冰箱的碳钢冷却系统之抗腐蚀剂;
10. 依据第7.2条所参照之程序,欧盟执行委员会将评估下列应用:
-Deca BDE(十溴联苯醚);
-使用于特殊用途之直管式荧光灯之含汞;
-使用于服务器、储存与储存数组系统之焊接合金中含铅,以及使用于切换与讯号传输及电信通讯网路管理之网络基础设施设备中所使用焊接合金之含铅,以决定其排除适用本指令之期限。
-灯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