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地市科技部门负责企业申请材料的汇总和工作。各地市科技部门须对企业复审申报材料的内容严格把关,坚决防止和杜绝弄虚作假。各地市科技部门(珠三角地市延伸至区县级科技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须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实地核实企业申报信息(在高新区的企业,请高新区的科技部门协助地市或区县科技部门做好企业情况核实工作),客观记录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地市或县区级科技部门在网上填写初步核实意见表(附件3),连同企业纸质申报材料先由地市科技部门汇总,再送至省科技厅受理窗口。同时,填写好申报汇总表(附件4),将电子版通过“省高企认定工作群”发送至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工作联系人员。
(二)各级科技部门要积极主动联系当地财税部门,加强对复审工作的组织协调,组织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宣传工作,加强对企业复审工作的指导和服务。
(三)申报企业不要轻信各种社会中介的许诺,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认定资格,且今后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企业在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咨询当地科技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5)。各地市科技部门有问题请联系省科技厅高新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