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一、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投资人的资格证明(自然人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二、名称结构: 字号+行业+组织形式
例:中资控股有限公司
“中资”为字号,“控股”为行业特点,“有限公司”为组织形式
企业字号+“控股”为行业特点+“有限公司”为组织形式
字号为2个(含)字以上,行业要通俗易懂且与主营范围一致
三、特别要求
1.使用 “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需取得国务院的批复;
2.无行业,注册资金要求超过1亿元人民币(含)或是集团母公司;
3.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4.外资投资性企业注册资金要求3000万美元(含)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