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核名,工商总局调整核名 ,无区域企

  • 发布时间:2019-08-27 09:45:56,加入时间:2015年07月01日(距今338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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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管辖范围:

(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样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没有国际);­

(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二、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条件要求。

1、无行政区划表述----须注册资本金5000万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2、无行业表述----必须注册资本金一亿人民币以上,经营范围必须包含《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其中的五大类。

3、中字头企业名称核准----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需国务院的批准文件;

4、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变更核准(包括企业集团)----由企业所在地工商局审查后,出具企业名称变更意见书,我公司代理报送国家工商总局核准。

三、国家工商总局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投资人的资格证明(自然人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四、国家工商总局名称变更核准申请材料-非总局登记的企业

本文所述内容是指不在工商总局登记注册,但需工商总局核准名称的企业变更名称。步骤如下:

1.应当先向其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盖有登记机关行政章的《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

2.带盖好章的《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以及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到工商总局提交文件。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北京安泰新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为行政区划;“安泰新世纪”为字号;“信息技术”为行业;“有限公司”为组织形式。

一、行政区划:

1、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2、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1、 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3、 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3、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二、字号: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汉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

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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