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2015年7月24日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第四次修正)(以下简称《办法》),取消了对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和登记管理的规定,增加了对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应当自我声明公开的规定。依据《办法》的规定,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的《山东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山东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等涉及企业标准管理的2个规范性文件废止,各有关单位不得再受理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和登记申请。同时,各有关单位也不得要求企业在申请有关资质时提供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证书或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书。企业产品标准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委有关文件的要求进行自我声明公开。对于已经备案或登记的企业产品标准,其备案或登记证书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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