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发布时间:2019-09-07 11:08:21,加入时间:2015年07月01日(距今32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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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签署的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名称、申请撤销的变更登记事项及登记时间、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文号和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文号。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申请撤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签署的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可自拟。

  3、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备案等,可登录“中国企业登记网”相关表格。 

  4、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5、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6、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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